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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如何理解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监察事项直接指向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监察事项没有直接指向的监察对象,也包括非监察对象,例如,党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又如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监察机关在开展检查、调查活动,尤其是在查处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案件过程中,往往涉及至监察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过程中,监察事项涉及上述单位或者个人时,有权向这些单位和个人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不得拒绝。监察机关对非监察对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查询与对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是不同的,它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核实情况,收集证据,以利于加强对监察对象的监督和及时、有效地查处监察对象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因此,监察机关不能对监察事项涉及到的不是监察对象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询以外的其他各种监察措施。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监察

参考资料: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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