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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办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所谓办案期限,是指监察机关自政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规定办案期限,对监察机关办案提出时间上的要求,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促进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件秩序以及保护被调查部门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为六个月,即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止,限定的时间为六个月。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由于监察机关所办的案件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六个月内能如期结案,但有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例如涉及多人、多地、数种违纪行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等等,在六个月内不能如期结案,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以确保办案质量。因此,本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监察

参考资料: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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