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关于护照的管理
我国护照是发给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的身份证件。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如需继续使用,持照人应当申请延期。一本护照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一)办理护照延期的手续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交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出国旅游团队参游人员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内一次集体出入境有效,在境内外均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在境外不办理补、换发手续。
(二)护照的补发、换发
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