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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

  1、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贡 献 者:john

标  签: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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