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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因果关系
客观事物之间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现象称为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尽管各个时期各国民法学者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不同,但均受到哲学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

  中国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尚未统一,但一般认为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应注意下列几点:
  (1)以辩证唯物论为基础,把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区别开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的普遍联系的原则,而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的联系的形式,是哲学上因果联系的特殊形式。民法上分析因果关系只是把损害作为结果并以此为起点去上溯其发生原因。
  (2)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现象与现象之间的作用及引发是客观事实,并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不能以主观推理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而应代之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依据。
  (3)注意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某一现象在一种情况下是原因,而在另一情况下又是其结果,研究因果关系,就必须把原因和结果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抽象出来孤立地加以观察。
  (4)区别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和条件。
  (5)区别发生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既有“一因多果”也有“多因一果”。区别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唯一条件,民事责任须运用其四个构成要件综合考察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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