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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致人死亡的赔偿
    
  致人死亡的赔偿,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未经治疗受害人即告死亡,对这种情况只作死亡赔偿;
  二是受害人受伤害后经过治疗但最终不治身亡,对这种情况除按伤害给予赔偿外,还应给予死亡赔偿: 

  1.死者的丧葬费 
  受侵害的公民死亡的,其丧葬费由致害人承担。
  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火化费等费用,其标准参照当地当时的标准确定执行。 
  
  2.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费 
  致人死亡必然会导致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财产损失,对此损失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必要的生活补助费”,应根据死者抚养能力的大小,受死者抚养的人的多少,以及是否有除死者外的其他抚养义务人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抚养关系主要存在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也存在抚养关系。至于生活补助费的给付时间,对未成年人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死亡时止。 

  3.死亡补偿费 
  对这项赔偿,我国法律至今未做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突破。
  现实生活中,受害人的死亡必然给其亲属造成生活上的种种困难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尤其是对未成年受害人,其父母曾花费大量的心血和费用进行抚育,而按现行的赔偿范围只赔偿丧葬费即可了结,这显然有悖情理、显失公平。因此,向死者的亲属支付死亡补偿费是必要的。其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最低均不少于5年。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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