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一般伤害的赔偿
    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或功能,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人身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一般伤害应作如下赔偿: 
1.受害人的医疗费 
具体来讲,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费用的单据为凭。对于侵权引起的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两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对受害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提高的医疗费用,致害人可不予赔偿。 
2.误工费 
对误工工资的赔偿首先要确定误工日期,一般而言,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关于误工工资的赔偿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按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费计算,如有预期收入或受害前正在从事有合法报酬的劳务,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参照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从事政策,法律允许的其他有偿劳务的,因伤害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3.护理费 
受害人受伤害后,经治疗单位批准需专人护理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应由致害人承担。
护理人员一般以1人为限,需日夜护理的,不能超过2人。其护理费按医院的护工标准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原则上按当地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由亲属护理的,可按医院的护工标准,也可按本人实际损失的收入计算。 
4.受害人治疗期间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 
受害人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应由致害人承担,但这些费用必须合情合理。 
5.受害人的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 
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的标准70%确定。同时,根据受害人受伤害的具体情况,经医院认定确需补充营养作为辅助治疗手段的,其费用由致害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