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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致人残疾的赔偿
    
  残疾,是指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经过治疗后不能完全恢复功能,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可以把残疾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种情况。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致人残疾的赔偿可分两步进行。在治疗期间先按一般伤害进行赔偿,在治疗终结进行伤残鉴定后再根据伤残情况进行残疾赔偿。
  残疾赔偿除应先按一般伤害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下述几项费用: 

  1.特殊治疗费 
  这是指治疗残疾的特殊费用,如安假肢、假眼、假牙等。对于难以计算残后医疗费用或医疗终结时间的,除个别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偿外,一般不作一次性补偿,而应根据实际治疗的情况逐次补偿。
  2.残疾用具费 
  这是指残疾者为方便生活、工作购买残疾用具而支出的费用。常见的残疾用具有轮椅、拐杖、助听器等。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他人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致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 
  残疾者由于劳动能力的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必然导致无收入或收入水平低,因此,致害人应对受害的残疾者给予生活补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他人身体致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致人残疾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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