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不合理危险的种类和认定原则
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两种情况: 
1、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
2、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不合理的危险”的认定,国际上有三种原则:
其一,消费者预期原则,即产品不能具有超过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的想象程度的危险性。如果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为不合理危险;
其二,经营者预期原则,即经营者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对其产品的有害性或危险性的认识有无疏忽。如果产品的危险不能被经营者认识,则不为不合理危险;
其三,风险与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制造安全产品的成本比维持目前状态的产品而带来的风险究竟大还是小。如果制造安全产品的成本大于维持产品现状的风险,则为合理危险,反之,则为不合理危险。消费者预期原则已被西方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普遍认同,是判断不合理危险的基本方法。其余的两个原则在认定某些产品缺陷时也有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