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
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得丧失定金而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一方得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解约定金通常兼有证约定金的目的。
《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济合同法》第14条亦有相同内容的规定。
从中国法律规定定金为债的担保方式的目的来看,主要在于通过设定金担保防范债务不履行,制裁债务的不履行行为,被定金担保的合同或债关系,并不能因定金的不返还或双倍返还而当然解除,被担保的合同或债的关系是否解除,债务是否继续履行应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因而定金应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如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则定金应作违约定金解释。
对于解约定金,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
法律规定的定金亦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它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由于定金在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因此,定金又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