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房屋典当的概念、特征及典权的行使
房屋典当,指出典人将房屋交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取得约定典金,在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可在一定期限内退还原典金赎回典屋,过期不赎,转为或视为绝卖。
房屋典当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1)出典人对典金有完全支配权,回赎典屋时只须返还典金的原来数额,不必支付利息。
(2)出典人享有回赎权,可自行决定到时是否回赎;承典人不得拒绝或强迫出典人回赎,但可拒绝逾期不赎的回赎。
(3)出典人仍保有典屋所有权,可最终处分典屋如出卖、赠予、交换或分家析产,但承典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承典人享有典权,有权占有、使用典屋并取得收益,有权转典、出租、出借典屋,即使出典人向承典人租回典屋使用,也须交纳租金。
(5)承典人负有精心管理典屋的义务,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承典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典屋毁损或致人损害,应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典屋毁损,应在典金范围内承担风险责任。
典权具有物权性质,其设立应作他项权利登记。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房产管理机关审查许可后记录在案,发给承典人以他项权利证书。典权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不得在典屋上取得抵押权,不得侵占毁损典屋,不得因取得典屋所有权而否认典权。
出典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回赎典屋,房屋典当关系不消灭。如出典人不提出回赎,依下列原则处理:
(1)典契载明典期届满不赎变成绝卖的,一般在典契规定的回赎期满后转为绝卖。
(2)典契未注明绝卖字样,在典期届满后(未定典期的随时可以提出),双方可协商找贴典金与房价的差价,转为绝卖。
(3)典契载明典期但未注明绝卖字样,典期届满逾10年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4)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典契未载明典期和绝卖字样,自履行典契之日起满30年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凡有绝卖依据的,承典人可主张对典屋的所有权,向房产管理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或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归属。
房屋典当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1)出典人对典金有完全支配权,回赎典屋时只须返还典金的原来数额,不必支付利息。
(2)出典人享有回赎权,可自行决定到时是否回赎;承典人不得拒绝或强迫出典人回赎,但可拒绝逾期不赎的回赎。
(3)出典人仍保有典屋所有权,可最终处分典屋如出卖、赠予、交换或分家析产,但承典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承典人享有典权,有权占有、使用典屋并取得收益,有权转典、出租、出借典屋,即使出典人向承典人租回典屋使用,也须交纳租金。
(5)承典人负有精心管理典屋的义务,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承典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典屋毁损或致人损害,应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典屋毁损,应在典金范围内承担风险责任。
典权具有物权性质,其设立应作他项权利登记。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房产管理机关审查许可后记录在案,发给承典人以他项权利证书。典权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不得在典屋上取得抵押权,不得侵占毁损典屋,不得因取得典屋所有权而否认典权。
出典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回赎典屋,房屋典当关系不消灭。如出典人不提出回赎,依下列原则处理:
(1)典契载明典期届满不赎变成绝卖的,一般在典契规定的回赎期满后转为绝卖。
(2)典契未注明绝卖字样,在典期届满后(未定典期的随时可以提出),双方可协商找贴典金与房价的差价,转为绝卖。
(3)典契载明典期但未注明绝卖字样,典期届满逾10年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4)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典契未载明典期和绝卖字样,自履行典契之日起满30年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凡有绝卖依据的,承典人可主张对典屋的所有权,向房产管理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或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