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典权
  典权,即支付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支付典价而取得典权者称承典人,对方称为出典人,典权标的物称典物或典产。

  典权为中国特有的一种他物权,《大明律集解附例》称:“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日典,以田宅与人而易其财日卖,典可赎而卖不可赎也”。

  在典权关系中,承典人有权占有、使用典产,并可通过出租、转典等方式取得典产收益;出典人保留典产所有权,对典产拥有回赎权(典期属满时,返还典价赎回典产)、找绝权(对无力回赎又无绝卖字样的典产,要求典权人找贴若干价款,转为绝卖)、别卖权(典权人不买典产,可另卖与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没有承认典权,但在司法上保护劳动人民之间的房屋典当关系。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典权,典当

参考资料: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尚未有新版!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律师宣传  |  法律人风云榜  |  关于好律师  |  About Haolawyer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8,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前必读  浙ICP备0503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