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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并防止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危险的法律措施的总称。

  广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相同。

  狭义的债的担保仅指保证、抵押、出质、留置、定金等专门设立的保全措施。

  债的担保产生依据包括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前者如留置;后者如保证、抵押、定金、出质;违约金则既可能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又可能按照当事人约定产生。

  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人的担保表现为保证,物的担保主要有定金、违约金、出质、抵押、留置等。在以物作担保的情况下,同时产生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可以采用4种方式作债的担保:(1)保证;(2)抵押(含出质);(3)定金;(4)留置。

  在我国,违约金不作为狭义债的担保方式,而作为不履行债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属广义债的担保。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担保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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