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的对称。大陆法民法中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限制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典权(兼有用益物权性质)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因而被称为价值权。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担保物权

参考资料: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尚未有新版!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律师宣传  |  法律人风云榜  |  关于好律师  |  About Haolawyer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8,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前必读  浙ICP备0503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