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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出典人来说,具有下列权利:

  1、收取典金的权利。
  出典人之所以出典自己的财物,其目的就是要得到典金。承典人获得出典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以支付相应的典金作为对价,出典人交付出典房屋后,有权收取典金。

  2、在回赎期间赎回自己财物的权利。
  出典人典出自己的财物时所得的典金往往小于其实际价值,如果不能赎回,则当然会显失公平。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出典人可以赎回出典房屋。

  3、在一定范围内的延长典期或增加典价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如暂时不能收回出典房屋或房屋价格上涨等原因,可以要求延长典期或增加典价。

  出典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典人有将典物转让给承典人的义务。
  房屋等出典之后,出典人应将其交给承典人占有,承典人可以加以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且可就自己或他人使用获得收益。

  2、出典人有将房屋等出典物的特性或相关资料告知或附随转移予承典人的义务。
  出典物的特性或资料,是正确使用及维护、保护其正常功能必不可少的要素,否则,就可能损害承典人的利益。

  3、出典人在回赎期内回赎出典房屋的义务。
  出典人在回赎期限内不赎回其出典房屋,视为绝卖,丧失出典房屋的所有权。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出典人,典当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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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 献 者: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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