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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典当合同-当票的主要内容
  当票的主要内容一般指其法定内容,通常都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加以明确规定。
  由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故在当票的法定内容当中,既有借款合同的法定内容要素,又有质押合同的法定内容要素。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我国《担保法》第65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据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典当合同,典当

参考资料:典当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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