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典当的构成要素
典当是依法进行的一种商业性金融活动,其构成要素以不同的角度划分,通常包括基本要素和法律要素两种类型。
一、基本要素
所谓基本要素,属于典当的一般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经营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行业的特点所发生的业务行为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经营关系由典当行为、典当标的、典当当事人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经营关系。所以,典当经营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经营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要素
所谓法律要素,属于典当的核心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法律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故此,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由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典当及典当法律的内容,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
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典当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具体表现为:
第一,当户和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必要主体。
其中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从事典当行为的单一的、特殊的首要主体,非此则无典当。即典当必须是由合法典当机构与当户之间进行的质押借贷交易,而其他非典当机构的相应行为则不构成为典当。
第二,在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中,典当行即担保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妥善保管当物并返还当物的义务;而当户即担保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在一定的当期内对当物享有所有权和当物回赎权,但必须承担移交当物由典当行占管的义务。在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典当行即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取得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但同时必须承担向当户发放当金的义务;而当户即债务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获得当金,但同时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按规定清偿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三,当物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首要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而当金则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第二位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简言之,当户与典当行之间通过质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当关系,即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特殊,至少是指这种关系都起止生灭于典当行。双方关系的成立在于"当";双方关系的解除在于"赎";典当行正是决定这二种特殊关系成立与解除、发生与消灭的固定场所。这就告诉我们,在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作为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典当行,始终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
一、基本要素
所谓基本要素,属于典当的一般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经营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行业的特点所发生的业务行为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经营关系由典当行为、典当标的、典当当事人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经营关系。所以,典当经营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经营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要素
所谓法律要素,属于典当的核心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法律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故此,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由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典当及典当法律的内容,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
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典当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具体表现为:
第一,当户和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必要主体。
其中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从事典当行为的单一的、特殊的首要主体,非此则无典当。即典当必须是由合法典当机构与当户之间进行的质押借贷交易,而其他非典当机构的相应行为则不构成为典当。
第二,在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中,典当行即担保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妥善保管当物并返还当物的义务;而当户即担保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在一定的当期内对当物享有所有权和当物回赎权,但必须承担移交当物由典当行占管的义务。在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典当行即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取得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但同时必须承担向当户发放当金的义务;而当户即债务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获得当金,但同时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按规定清偿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三,当物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首要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而当金则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第二位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简言之,当户与典当行之间通过质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当关系,即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特殊,至少是指这种关系都起止生灭于典当行。双方关系的成立在于"当";双方关系的解除在于"赎";典当行正是决定这二种特殊关系成立与解除、发生与消灭的固定场所。这就告诉我们,在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作为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典当行,始终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