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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定金罚则的行使条件

  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当事人行使定金罚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定金的书面约定,包括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定金的支付期限、定金的性质;

  2、定金已经支付,否则定金合同不生效;

  3、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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