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及方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持续不断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这里指的持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地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
  (2)债务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地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义务迟延履行,这时债权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否则,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协商以留置物折价;其二,依法拍卖留置物;其三,变卖留置物。
  (1)以留置物折价。
  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依法拍卖留置物。
  这是指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的方法,这是留置权人变价留置物取偿的主要方法。
  (3)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以留置物折价和拍卖留置物以外的方法变现留置物以清偿债权。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留置权行使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尚未有新版!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律师宣传  |  法律人风云榜  |  关于好律师  |  About Haolawyer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8,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前必读  浙ICP备0503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