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是指留置权的成立所应具备的事实。一般认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有以下三项:
1.须债权人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除外。对于留置权的客体,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民法规定留置权的标的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我国《担保法》规定为动产。基于留置权具有变价和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作为留置物的动产应具有可流通性或可让与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不发生留置权。因为若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成立留置权无异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有失公平。对于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的问题,若当事人原来对债权清偿期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如当事人无约定的,则依债权人的催告或法定方式确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各国立法都普遍规定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时才成立留置权。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当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时,才认为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是指对留置权成立的限制。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标的物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
占有人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如基于债务人拒绝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履行不依照合同约定的债务,而不是基于违反合同约定而采取的欺诈、敲诈、胁迫、强制等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占有和留置权不成立。
2.标的物的留置不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简单说就是不能因为个人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公共利益,善良风俗是指公认的社会生活规则。留置的标的物如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留置权不能成立。如对债务人的工作证、居民身份证、运送中的尸体等均不能行使留置权。
3.对标的物的留置不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债权人不得以行使留置权为由而排除或迟延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如承运人在运输途中不得以未付运费为由而留置货物,排除或迟延其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义务。
4.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排除留置
民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3款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