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毕秀丽律师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有权获得赔偿。地面遇难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民用航空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地面(包括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没有设定限额。《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地面第三人遇难的,除可获得上述赔偿外,还可根据其各自情况获得其他的赔偿。如,个人缴纳了商业保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在工作期间内遇难的属于工伤,可获得其工作单位的赔偿。
    因此,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害情况,合情合理个案理算。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决。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王集金律师
“包头空难”造成地面人员死亡,东方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的经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如果机场在飞机坠毁事故中存在指挥、通讯联络等过失或飞机本身存在质量瑕疵,那么机场和飞机的制造商都有可能成为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航空灾难中,受害人往往没有任何过错,特别是对那些地面上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无辜的第三人而言更是如此,法律应在允许范围内向受害人作出倾斜,责令加害人给予足够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赔偿。大多国家的法律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包括我国已参加的《华沙公约》以及世界上大多数航空公司参加、签订的吉隆坡《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等),但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有的有限额规定,有的没有限额规定,还有的国家规定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是一般客运赔偿额的二到四倍。
我国《民用航空法》只对旅客身体损害的赔偿作了规定,执行的是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对旅客死亡的赔偿最高是7万元。关于国内航空运输中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法律无赔偿限额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计算赔偿数额。同时,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请求不以后者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为前提,后者也不能仅在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责任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实行全面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律师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在世界各地的空难中以及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实际赔偿的金额由于事故原因及伤亡者身份等具体情况大不相同,且数额相差极大。
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因此赔偿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非常悬殊。日本的赔偿原则,是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
以上主要是针对机上遇难者赔付的标准,而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更是数额不等。1999年韩航上海空难造成地面5位中国公民遇难的赔偿,当时最低赔偿额为八十多万元人民币,最高的达到一百多万元人民币。遇难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合法的索赔主体。
因为在空难事故中受侵犯的主体不仅是地面第三人本身,其亲属也同时成为受侵权的主体。例如,自然人甲死亡,其配偶、子女有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抚养人,其父母丧失了赡养人,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受到了损害,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均可成为合法的获得赔偿的主体。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赔偿主体。
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玉恒律师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二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另外,我国民法中也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即适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在此次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近亲属与经营者无法就赔偿额达成一致,那么该案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包头市有管辖权的法院。
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毕秀丽律师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有权获得赔偿。地面遇难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民用航空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地面(包括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没有设定限额。《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地面第三人遇难的,除可获得上述赔偿外,还可根据其各自情况获得其他的赔偿。如,个人缴纳了商业保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在工作期间内遇难的属于工伤,可获得其工作单位的赔偿。
    因此,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害情况,合情合理个案理算。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决。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王集金律师
“包头空难”造成地面人员死亡,东方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的经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如果机场在飞机坠毁事故中存在指挥、通讯联络等过失或飞机本身存在质量瑕疵,那么机场和飞机的制造商都有可能成为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航空灾难中,受害人往往没有任何过错,特别是对那些地面上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无辜的第三人而言更是如此,法律应在允许范围内向受害人作出倾斜,责令加害人给予足够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赔偿。大多国家的法律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包括我国已参加的《华沙公约》以及世界上大多数航空公司参加、签订的吉隆坡《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等),但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有的有限额规定,有的没有限额规定,还有的国家规定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是一般客运赔偿额的二到四倍。
我国《民用航空法》只对旅客身体损害的赔偿作了规定,执行的是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对旅客死亡的赔偿最高是7万元。关于国内航空运输中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法律无赔偿限额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计算赔偿数额。同时,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请求不以后者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为前提,后者也不能仅在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责任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实行全面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律师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在世界各地的空难中以及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实际赔偿的金额由于事故原因及伤亡者身份等具体情况大不相同,且数额相差极大。
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因此赔偿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非常悬殊。日本的赔偿原则,是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
以上主要是针对机上遇难者赔付的标准,而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更是数额不等。1999年韩航上海空难造成地面5位中国公民遇难的赔偿,当时最低赔偿额为八十多万元人民币,最高的达到一百多万元人民币。遇难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合法的索赔主体。
因为在空难事故中受侵犯的主体不仅是地面第三人本身,其亲属也同时成为受侵权的主体。例如,自然人甲死亡,其配偶、子女有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抚养人,其父母丧失了赡养人,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受到了损害,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均可成为合法的获得赔偿的主体。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赔偿主体。
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玉恒律师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二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另外,我国民法中也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即适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在此次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近亲属与经营者无法就赔偿额达成一致,那么该案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包头市有管辖权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