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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对此,我国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而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确立,必然导致对质物的原所有人的权益保护的相对削弱,善意取得动产的质权人则由此取得了担保物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要件:
  第一,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要有限制,即出质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质权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已经占有了质物。
  第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质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动的动产。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善意取得标的物限于动产,但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货币等。
  第四,出质人把该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必须是以设定担保为目的。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动产质权,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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