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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指以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担保债权的抵押形式。主要有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和法国的铁路财团制度两种形式。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为英国衡平法上的法律制度,其标的物为企业现在及将来的财产总和,设定者在担保权实行前,有权就其标的之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及处分;担保物于浮动担保实行之时始为特定。法国的财团抵押担保的标的物限于企业的现有财产即特定财团,抵押权的标的物于设定时已特定;在抵押权实行前,设定人就其标的财产所系的权利即受限制,不可为任意的处分。日本采用法国的财团制度,先后制定了铁道抵押法、工场抵押法、矿业抵押法、渔业财团抵押法以及关于轨道抵押的法律。此外,运河法就运河财团抵押,机动车交通事业法就汽车交通事业财团抵押设有规定。作为抵押标的的财团,其构成极为复杂,并依企业种类而有不同。一般说来,它由土地及建筑物不动产、机械、器具、日常用品等动产以及租借权、地上权、典权、工业产权等财产权所构成。作为抵押标的的财团必须全部为一体。对于财团中的一部分不能设定抵押权,财团上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构成财团的各个物或权利。但构成财团的物体并非一成不变,对于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来说,因其抵押物需于抵押权实行之时始行特定,故于实行前设定人可以自由变更或增加其财团的组成物,其组成物变动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而在法、日的财团抵押,因其抵押标的于设定时已特定,故对财团的组成物体的分离及变动加以严格限制,原则上说,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属于财团的物体与财团分离,任意分离者,其分离物仍受抵押权人的拘束。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财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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