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仲裁常识
一、什么是仲裁?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仲裁法对仲裁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四、什么是或裁或审制度? 
五、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六、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七、如何写仲裁申请书? 
八、仲裁申请的受理应如何进行? 
九、什么是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十、什么是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它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觉地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自觉履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有效。
在我国,仲裁和调解、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三个传统有效的方式,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仲裁和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调解不是终局的,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会影响争议的及时解决。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管辖不同。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是协议管辖,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2)审理不同。诉讼一般是公开审理,仲裁自产生时就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3)制度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境外执行不同。法院的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蹄约国中执行,则会比较方便。由于仲裁和调解、诉讼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产生了收费比较低,结案比较快,程序比较简单,气氛比较宽松,当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的特点。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向法院诉讼外,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及时等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地成为当事人乐于采用的解决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仲裁法。仲裁法的制定,是对我国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被誉为我国仲裁史上的崭新里程碑。仲裁法对原有仲裁制度的改革,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现代仲裁制度一条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
第二。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无须获得任何机关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机关不得非法撤销。
第三。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所谓一裁终局,也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既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也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三、我国仲裁法对仲裁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是根据这样的原则加以规定的:
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二,仲裁事项涉及的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第三,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仲裁法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了确定仲裁范围的标准: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继承这些具有人身权内容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规定可以仲裁的合同等纠纷,不仅限于经济合同纠纷,还包括技术合同、著作权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房地产合同以及涉外经济合同和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现分述如下:
(1)经济合同纠纷有:销售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4)著作权合同纠纷有: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纠纷等。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有:买卖合同、委托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等。
(7)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
仲裁法所说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的是侵权纠纷。其中主要有房地产侵权纠纷,囚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证券交易纠纷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四、什么是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
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
五、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的一裁终局是经济纠纷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因为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理所当然应谊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随便改变初衷,再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也不可以不执行裁决。
六、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和受理的依据;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监督的依据;四是外国承认和执行的依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通常写在“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条中,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方式是指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这类协议包括信函往来。电传。电报。此外还有书面形式的补充协议,它是对原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或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补充达成的协议条款。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应是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还须是法律确认可以仲裁的事项。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即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
七、如何写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已发生的争议正式提交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含附项)三部分。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在上部正中写“仲裁申请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纽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下一项写明委托代理人及其身份事项。
3、被申请人的身份事项,与申请人的各项相同。
如果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应依照上述内容分别书写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1、 仲裁请求。主要是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具体事项,也即申请人所达到的要求,如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可以提出何时返还货款,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如固违约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仲裁请求要求写得具体、合法,既做到“四要四不要’:
一要明确,不要含糊;
二要具体,不要笼统;
三要合法合理,不要无理要求;
四是在申请时提出仲裁请求要周密考虑,不要遗漏。
此外,如有必要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则应另写申请书。
2、所根据的事实,这里所指的实施是指双方争议的实施或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申请事实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纠纷发生发展过程;
(3) 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
(4) 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5)自己有责任的亦应提到。
所根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也可以在叙述事实之后,再写证据。
申请人举证时要注意:
(1) 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 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 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
(4)提交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3、理由。在事实陈述清楚之后,应概括地分析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仲裁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尾部,依次写明:
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
2、仲裁申请人签名盖章;
3、仲裁申请时间;
4、附项。
仲裁申请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均应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请人一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仲裁申请书及其附材料应酌情多交,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正本,其余均为副本。
八、仲裁申请的受理应如何进行?
当事人就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并不一定使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使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申请的受理有以下程序:
1、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限是5日。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是要在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受理仲裁申请即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许诺,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不但有权利也有义务为解决谊纠纷进行一切工作。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人要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和规定,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的承担方法由仲裁庭决定。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在收到仲裁员名册后从中选择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并告之仲裁委员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有权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该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5、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该在这个阶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九、什么是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的财产保全,指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仲裁的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必须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即在仲裁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执行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如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准备转移财产或者将财产隐匿、变卖甚至毁损,致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又如有些仲裁案件,在仲裁过程的时间内,争议所涉及的财产易于变质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对财产便可作折价变卖或其他处理,使财产的价款得到保存以便于将来的执行。所以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只有在涉及给付内容的仲裁程序中才能提出,而一般的确认、分歧等合同争议的仲裁不能适用财产保全申请和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具有司法强制力,但是仲裁的居中公断性质,不具有这些职能,所以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未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当事人不能对不属于争议范围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不会对不属于涉及合同争议范围的财产进行保全。
十、什么是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仲裁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证据保全的申请提交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在提出保全申请时要注意保全的证据应当是:
第一,证据必须是对案情有较重要的证明作用的,保全的证据如果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会使案情无法得到证实,从而使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不能得以实现。
第二,申请保全的证据有可能是会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如知情人年事已高,如不及时将其证言保全下来,证言就会难以得到。又如,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当事人的货物还存放在库里,如不及时保全,被申请一方就可能将货物脱手,使案情无法查证。
证据保全对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并加以保存;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象、绘图或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于书证,要尽可能提供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等加以保全。
总之,对证据的保全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证据在仲裁中的证明作用。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仲裁法对仲裁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四、什么是或裁或审制度? 
五、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六、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七、如何写仲裁申请书? 
八、仲裁申请的受理应如何进行? 
九、什么是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十、什么是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它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觉地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自觉履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有效。
在我国,仲裁和调解、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三个传统有效的方式,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仲裁和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调解不是终局的,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会影响争议的及时解决。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管辖不同。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是协议管辖,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2)审理不同。诉讼一般是公开审理,仲裁自产生时就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3)制度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境外执行不同。法院的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蹄约国中执行,则会比较方便。由于仲裁和调解、诉讼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产生了收费比较低,结案比较快,程序比较简单,气氛比较宽松,当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的特点。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向法院诉讼外,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及时等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地成为当事人乐于采用的解决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仲裁法。仲裁法的制定,是对我国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被誉为我国仲裁史上的崭新里程碑。仲裁法对原有仲裁制度的改革,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现代仲裁制度一条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
第二。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无须获得任何机关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机关不得非法撤销。
第三。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所谓一裁终局,也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既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也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三、我国仲裁法对仲裁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是根据这样的原则加以规定的:
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二,仲裁事项涉及的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第三,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仲裁法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了确定仲裁范围的标准: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继承这些具有人身权内容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规定可以仲裁的合同等纠纷,不仅限于经济合同纠纷,还包括技术合同、著作权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房地产合同以及涉外经济合同和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现分述如下:
(1)经济合同纠纷有:销售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4)著作权合同纠纷有: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纠纷等。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有:买卖合同、委托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等。
(7)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
仲裁法所说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的是侵权纠纷。其中主要有房地产侵权纠纷,囚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证券交易纠纷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四、什么是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
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
五、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的一裁终局是经济纠纷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因为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理所当然应谊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随便改变初衷,再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也不可以不执行裁决。
六、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和受理的依据;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监督的依据;四是外国承认和执行的依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通常写在“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条中,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方式是指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这类协议包括信函往来。电传。电报。此外还有书面形式的补充协议,它是对原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或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补充达成的协议条款。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应是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还须是法律确认可以仲裁的事项。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即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
七、如何写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已发生的争议正式提交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含附项)三部分。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在上部正中写“仲裁申请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纽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下一项写明委托代理人及其身份事项。
3、被申请人的身份事项,与申请人的各项相同。
如果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应依照上述内容分别书写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1、 仲裁请求。主要是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具体事项,也即申请人所达到的要求,如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可以提出何时返还货款,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如固违约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仲裁请求要求写得具体、合法,既做到“四要四不要’:
一要明确,不要含糊;
二要具体,不要笼统;
三要合法合理,不要无理要求;
四是在申请时提出仲裁请求要周密考虑,不要遗漏。
此外,如有必要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则应另写申请书。
2、所根据的事实,这里所指的实施是指双方争议的实施或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申请事实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纠纷发生发展过程;
(3) 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
(4) 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5)自己有责任的亦应提到。
所根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也可以在叙述事实之后,再写证据。
申请人举证时要注意:
(1) 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 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 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
(4)提交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3、理由。在事实陈述清楚之后,应概括地分析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仲裁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尾部,依次写明:
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
2、仲裁申请人签名盖章;
3、仲裁申请时间;
4、附项。
仲裁申请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均应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请人一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仲裁申请书及其附材料应酌情多交,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正本,其余均为副本。
八、仲裁申请的受理应如何进行?
当事人就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并不一定使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使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申请的受理有以下程序:
1、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限是5日。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是要在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受理仲裁申请即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许诺,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不但有权利也有义务为解决谊纠纷进行一切工作。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人要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和规定,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的承担方法由仲裁庭决定。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在收到仲裁员名册后从中选择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并告之仲裁委员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有权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该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5、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该在这个阶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九、什么是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的财产保全,指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仲裁的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必须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即在仲裁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执行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如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准备转移财产或者将财产隐匿、变卖甚至毁损,致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又如有些仲裁案件,在仲裁过程的时间内,争议所涉及的财产易于变质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对财产便可作折价变卖或其他处理,使财产的价款得到保存以便于将来的执行。所以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只有在涉及给付内容的仲裁程序中才能提出,而一般的确认、分歧等合同争议的仲裁不能适用财产保全申请和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具有司法强制力,但是仲裁的居中公断性质,不具有这些职能,所以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未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当事人不能对不属于争议范围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不会对不属于涉及合同争议范围的财产进行保全。
十、什么是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仲裁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证据保全的申请提交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在提出保全申请时要注意保全的证据应当是:
第一,证据必须是对案情有较重要的证明作用的,保全的证据如果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会使案情无法得到证实,从而使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不能得以实现。
第二,申请保全的证据有可能是会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如知情人年事已高,如不及时将其证言保全下来,证言就会难以得到。又如,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当事人的货物还存放在库里,如不及时保全,被申请一方就可能将货物脱手,使案情无法查证。
证据保全对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并加以保存;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象、绘图或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于书证,要尽可能提供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等加以保全。
总之,对证据的保全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证据在仲裁中的证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