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不能抵押的财产
依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但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是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债务人如果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债务,就要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来清偿债务,因此,法律规定某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设定抵押的,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