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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或连带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

  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就一个不动产或数个不动产、或依次就各不动产实现其抵押权。但连带债务中负担共同责任的是债务人,而在共同抵押中则是抵押不动产。前者为人的连带,后者为物的连带。两者是不同的制度。共同抵押一旦设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不动产所负担的金额,则抵押权人得就各个不动产卖得价金受偿全都或一部分债权。

  抵押权人就自己债权受偿有两种情况:一是就抵押不动产全部同时实行;二是就各抵押不动产顺次实行。所依顺序一般任共同抵押权人自由选定。共同抵押权的金额范围,一般以各抵押物金额为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则应以契约限定的各不动产所负担的金额为限。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共同抵押,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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