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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保证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有如下权利:

  1、保证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免责。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即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可以不再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合同无效,保证人可以减轻责任甚至免除责任。
  保证合同可以因内容违法、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具备等原因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是自然而然可以免除责任,而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缔约过错赔偿责任。其责任的承担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特别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与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的主要区别;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立即履行的要求,暂时不履行保证义务,也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

  4、同一债权上人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上,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时,应先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清偿债务,在物的担保不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再由保证人来承担剩余部分的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本位上的责任承担者,而保证人是代替债务人承担责任。先用债务人的物清偿债务,可以避免以后产生的追偿权诉讼,所以法律规定了物的担保优先适用于人的保证的原则。当然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因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或者抵押权消灭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使债务人本来可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无法用来清偿债务,势必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重签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签订主合同,等于他们重新订立了新的合同。保证合同是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的从合同,原主合同变更,从合同也就失去了效力,所以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当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对新的债权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转移如此,债务转移亦如此,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也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务转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同意的外,保证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保证人是不愿意为以贷还贷的合同作保证的,因为以贷还贷合同是为了归还债务人旧的贷款,说明换贷时债务人往往已经无力清偿债务了,在此情况下保证人担保无疑将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为此,在保证人不知道主合同是以贷还贷的合同而担保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分情况承担责任:
  (1)前一份贷款合同中没有保证人而后一份贷款有保证人的,后一份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前后两份贷款合同都有保证人,但分别为不同的保证人的,两份合同中的保证人均不承担保证责任;
  (3)前后两份贷款合同均为同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保证人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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