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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关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1、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2、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但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3、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4、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不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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