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保证人代位权的概念、特征与适用条件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的债权于债权人受保证人清偿之范围内移转给保证人,从而使保证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保证人代位权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保证代位权属于法定权利,因为“在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的限度内,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移转于保证人”为法律直接规定,因此,无论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无移转债权之协议,债权人的债权均于债权人受保证人清偿的范围内移转于保证人;
(2)由于保证人代位权为法定的权利,因此,无论保证人债务人清偿债务基于何种原因,即不问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如何,保证人均享有法定的代位权;
(3)根据债权移转之基本准则,附属于债权的担保权益及其他从权利也一并移转于保证人,同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也得对保证人进行抗辩;
(4)于债权人之债权基于保证人部分清偿部分移转给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对代位权之主张及行使不得有损于债权人剩余债权之清偿。
保证人代位权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或其他消灭债务的行为后,取得之债权人的原债权而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的权利,其成立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为清偿或其他行为,而消灭了自己的债务,否则,不能发生代位权;
第二,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因为保证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确保保证人的求偿权的实现,若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没有求偿权,不可能发生代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