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债权人只有在无法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清偿时,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清偿,而主张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清偿。

  对主张检索抗辩权的条件,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1)债权人只有证明主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执行,才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

  (2)债权人虽未请求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也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只有在保证人主张检索抗辩时,债权人才必须先请求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

  (3)只要债权人已对主债务人为审判上或审判外的催告,就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6 queries, 111 - Cache, 74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