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先为履行之前,如发现对方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少或降低,以致有可能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可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的权利。若对方不提供担保,也未为对待履行,该当事人即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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