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定期保证
定期保证,即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定期保证分为两种情形:
(1)保证人只就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的“期间”,实际是为了确定保证债务的范围。
(2)就已确定的债务为保证,并约定债权人应于一定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请求,逾期保证人不负责任。
这里的“期间”,则是保证效力的存续期间。
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期间的含义,可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约定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为已经成立并且范围已经确定的债务作保证,“期间”应解释为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如果是对将来的债务所作的保证,“期间”则一般应解释为保证债务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