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定期保证

  定期保证,即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定期保证分为两种情形:

  (1)保证人只就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的“期间”,实际是为了确定保证债务的范围。

  (2)就已确定的债务为保证,并约定债权人应于一定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请求,逾期保证人不负责任。
  这里的“期间”,则是保证效力的存续期间。

  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期间的含义,可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约定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为已经成立并且范围已经确定的债务作保证,“期间”应解释为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如果是对将来的债务所作的保证,“期间”则一般应解释为保证债务的范围。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定期保证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106 - Cache, 400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