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过失相抵
又称“过失抵销”。大陆法系民法的术语。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失时,法院得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如《日本民法典》第418条规定:“债权人就债务不履行有过失时,则由法院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及金额。”第722条规定:“受害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
中国民法亦有类似规定,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时,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如《日本民法典》第418条规定:“债权人就债务不履行有过失时,则由法院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及金额。”第722条规定:“受害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
中国民法亦有类似规定,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时,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