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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通行权
  通过他人所有或占有的土地的权利。包括:

  (1)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通路,致使土地不能正常使用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过周围他人土地,其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则负有忍受通行的义务。此类通行权系法律对相邻通行关系最低限度的调节,为相邻权的一种;
  (2)通行地役权,对相邻土地的通行,除法律赋予的最低限度的通行权(邻地通行权)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在另一方土地上以某种特定方式(如另外开辟道路)通行。此类通行权属地役权的一种。

  邻地通行权与通行地役权的区别在于:通行地役权为地役权的一种,属于他物权,其成立以登记为必要条件,邻地通行权为相邻权,而不是独立的他物权,无需登记;通行地役权可单独抛弃,并可因时效消灭,邻地通行权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始终,不得抛弃,也不因时效消灭,通行地役权是为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通行于供役地的权利,而邻地通行权则限于为土地通常使用所必须的通行。

  按各国民法的规定,无论邻地通行权或通行地役权,通行人都应选择对邻地无损害或损害最小的途径通行。如因通行造成邻地的损害,通行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对通行地役权,当事人于设定时还可以约定对供役地的补偿额及补偿方式。
贡 献 者:john

标  签: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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