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所有人抵押
所有人抵押,在自己的所有物上设立自己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广义的所有人抵押,包括土地债务,泛指抵押权属于抵押物所有人的一切情形,至于被担保债权存在与否,或同一物上有数个抵押权并存与否,在所不问。
在德国民法中,广义的所有人抵押分为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和后发的所有人抵押。前者即所有人为自己于自己所有物上设定自己抵押权或为未成立的债权设定抵押权,其抵押权自始属于所有人;后者即于抵押权成立后,因混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所有人抵押。此为德国民法采取的态度。中国国民政府民法以债权的存在为抵押权设定的前提,故不承认原始的所有人抵押。所有人抵押权的发生,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而不得以当事人意志而自由转移。
所有人抵押,通常分为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与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两种。前者存在于抵押权人依继承、法律行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或者,物上保证人或抵押物第三取得人将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让与于物上保证人或抵押物第三取得人时。反之,作为债务人之抵押物所有人,依继承、法律行为等取得抵押权时,则成立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其效力也不同。对于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当债权清偿期届满,其抵押权得以实行时,所有人得依抵押权实行方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依登记薄上之次序,优先取得相当于自己债权额之金额。对于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所有人不得以债权之清偿而优先取得自己债权额之金额,而只能在所卖得价金中率先支付各抵押权人后,其剩余价值金才能归所有人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