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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扶养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对于无力生活的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扶养关系中,有扶养义务的人称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人),有受扶养权利的人称为扶养权利人(或被扶养人)。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扶养关系的确认;二是扶养费的给付。

  本法在扶养准据法选择上,借鉴、吸引外国有关扶养准据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取代传统的硬性的固定的空间连接点,使选择法律的灵活性大大加强。(1)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使最有利于被扶养人利益的法律得以适用,不论是何种扶养关系,均应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规定,可选择的范围十分广泛,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从而可以在这许多法律中选择适用最有利于被扶养人的法律,保护被扶养人的利益。(3)在法律适用的内容上,确认扶养关系的存在,可以选择规定扶养关系范围较广的法律,使被扶养人得以受到扶养。(4)在扶养费的给付方面则可以选择适用规定扶养费数额较高的法律,使被扶养人的处境更为有利。

  在理解本法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对该条的适用范围,根据通行法理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扶养”一词应作广义的解释,不同于我国《婚姻法》第4条中的扶养仅是指夫妻之间的扶养,而是包括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扶养。

  2.何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9条规定:“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关于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大多数国家主张依被监护人的属人法,少数国家主张依法院地法。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涉外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以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原则为主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被监护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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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涉外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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