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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是指债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没有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间(不可抗力除外)申报债权,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放弃破产清偿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这里的“一个月”、“三十日内”、“三个月内”均指的登记申报债权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应视为放弃债权,但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的,仍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规定是对因不可抗力而延误了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登记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的一种补救,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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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破产债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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