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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

  中国现行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但就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方的利益。因为,在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家庭中丈夫经济能力往往高于妻子,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大多是女方。故这种规定,有利于消除女方在离婚问题上的顾虑,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
  1980年《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与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有以下不同,在帮助的时间上,50年婚姻法规定是:“离婚后”,而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是“离婚时”;在帮助的程度上,50年婚姻法规定“应维持其生活”,而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是“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些区别反映出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和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那种完全承担女方生活费的规定已无必要。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这种帮助只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善后措施。

  其条件为:
  (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实困难,如年老多病,失去劳动能力或别无生活来源等;
  (2)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3)要求帮助的一方未再行结婚。总之,一方是否给另一方以经济帮助,要根据有无必要或是否可能来决定。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期限要合理,既照顾困难一方,又要考虑执行的可能性。

  给予期限可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在外国,也有不少国家有一方要求他方支付扶养费的定。但都规定接受扶养费应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法律规定:离婚的一方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才有权要求他方支付扶养赞。而扶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来确定。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本人无工作,或因监护子女无法工作,且个人财产不足以满足其以后生活需要的,对方应给付扶养费,其数额则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而定。法国还对可以享受扶养费者的具体情况做了规定。关于支付经济帮助的期限问题,前苏联规定为“离婚前或离婚后1年内……”。
  原民主德国规定为,一般限制在2年之内。
  有的国家还具体规定被扶养一方的经济条件改变或重新结婚,或另与异性建立非婚姻的共同生活时,原来享有的扶养权利也得消失。如前苏联、南斯拉夫、美国、法国等。
贡 献 者:longman

标  签: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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