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人民法院的工作(二十三)——追加分配
追加分配,是指清算组按清理登记的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后,经人民法院同意,结束清算工作,解散清算组之后,又发现破产企业的财产,人民法院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报请人民法院批准的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下列顺序追加分配:
一、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 破产债权。
追回的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法律作出上述规定,一方面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权利作出更进一步的保护,同时认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领取,而且在催领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未领取,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应按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追加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下列顺序追加分配:
一、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 破产债权。
追回的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法律作出上述规定,一方面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权利作出更进一步的保护,同时认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领取,而且在催领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未领取,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应按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追加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