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原意泛指一切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的行为,买卖婚姻也是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了分别的规定,所以后者专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结婚基本上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但一方(往往是女方)却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等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以此作为同意婚事的条件。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后果虽然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是,由于这种现象比买卖婚姻更多,涉及面更广,故其危害性也不可低估。
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正确行使而不能滥用,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代价,是与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相违背的。
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除了注意它和买卖婚姻的区别外,还应当注意它和正当馈赠的区别。男女双方之间,以及一方对另一方父母出于自愿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