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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人民法院的工作(二十一)——处理清算争议
清算争议,是指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过程中,因债权债务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清算组因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一、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的解除受到损害而引发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认的赔偿数额列入破产债权。
  二、 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其还款义务,或者故意逃避债务,清算组在追索其债权时与债务人发生争议,清算组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认的债权,列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三、 债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登记债务,但在破产清偿前要求登记债权,参与破产程序的与债权人发生争议,由全体债权人讨论决定同意与否,并报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四、 清算组在登记债权时,对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凭证、数额发生争议,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五、 其它清算组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决解决。
  清算组与另一方当事人因清算事宜发生争议,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凡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均应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破产清算,清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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