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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买卖婚姻的处理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对买卖婚姻的处理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买卖婚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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