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收养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他人领养的人为被收养人,称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为送养人。收养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利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收养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已为当时的习惯所确认。后被各社会的法律所肯定,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考查其始末,不外乎有四个发展过程:
(1)“为族之收养”,即在原始社会,为了增强本氏族的力量和繁荣兴旺而进行的收养;
(2)“为家之收养”,即在奴隶制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为家族之血统的延续而收养,罗马法的收养制度是其典型代表,中国的宗祧继承等也是明显的例证;
(3)“为亲之收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宗法家族制度宣告解除,满足养父母的要求和利益成为此时收养的重要目的。拿破仑法典以来的法国的收养制度可堪称为代表。
(4)“为子女之收养”。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两次世界大战以后,战争残孤及非婚生子女增多,迫使世界各国养子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提高了养子女的地位。许多国家纷纷修改、建立养子制度。使其成为主要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收养。
中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应进行公证或登记。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由基层政权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收养有父母的儿童,要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收养孤儿,要征得其监护人或教养机构的同意。收养关系可以依法律规定解除。不论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都必须遵循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
收养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已为当时的习惯所确认。后被各社会的法律所肯定,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考查其始末,不外乎有四个发展过程:
(1)“为族之收养”,即在原始社会,为了增强本氏族的力量和繁荣兴旺而进行的收养;
(2)“为家之收养”,即在奴隶制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为家族之血统的延续而收养,罗马法的收养制度是其典型代表,中国的宗祧继承等也是明显的例证;
(3)“为亲之收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宗法家族制度宣告解除,满足养父母的要求和利益成为此时收养的重要目的。拿破仑法典以来的法国的收养制度可堪称为代表。
(4)“为子女之收养”。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两次世界大战以后,战争残孤及非婚生子女增多,迫使世界各国养子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提高了养子女的地位。许多国家纷纷修改、建立养子制度。使其成为主要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收养。
中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应进行公证或登记。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由基层政权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收养有父母的儿童,要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收养孤儿,要征得其监护人或教养机构的同意。收养关系可以依法律规定解除。不论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都必须遵循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