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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人民法院的工作(十九)——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是人民法院有责任告诉当事人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去做的一种责任。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有告知债务人可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告知义务,是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事执行程序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可以中止,正在执行的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也可以中止,告知债务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正在诉讼中的债权人可凭债权及相关证据向受理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正在执行过程中的债权人可凭生效的判决、裁定向受理破产企业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务人不申请破产的,原诉讼、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不申请破产的,不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其实,债务人不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仍无法执行,因此,这种情况出现时,人民法院还应告知债权人依法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尽快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减少自己的损失。人民法院发现这种情况,不尽告知义务,债务人借机转移、隐匿、私分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扩大,也应依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破产清算,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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