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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人民法院的工作(十八)——经济纠纷案件的移送
经济纠纷案件的移送,是指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除企业破产案件以外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接到其他人民法院受理移送的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后,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破产企业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接到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的通知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数额、时间向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
  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提及的数额、品种、数量有异议,可在接到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接到通知的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届满前不提出异议,通知届满后仍不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发出企业破产通知后,受理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案件,应当移送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是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审结企业破产案件的一种法律规定。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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