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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遗产的概念、法律地位与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范围限定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
  3、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必须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具有可移转性。不能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们认为自继承开始之时,遗产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为数人时,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
  1.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可以适用于遗产的管理和分割。 
  2.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已经归继承人所有,此时若继承人死亡,则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当事人仍可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则遗产成为继承人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共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三、遗产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个人遗产的范围包括: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
  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都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遗产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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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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