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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遗嘱执行人的条件、分类与职责
  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作遗嘱执行人,则应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执行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自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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