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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遗嘱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凡是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一律无效。
  所谓真实意思,是指遗嘱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才有效。

  (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
  遗嘱人处分财产必须以其对该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为前提,如果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则其处分行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从而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伪造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显然应属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
  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故仍应有效。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遗嘱

参考资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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