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继承权公证的概念及其办理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继承权公证的管辖

  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继承权,公证

参考资料: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尚未有新版!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律师宣传  |  法律人风云榜  |  关于好律师  |  About Haolawyer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8,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前必读  浙ICP备0503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