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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据国务院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法规规定的精神,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条件:

  (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有关人员;

  (二)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是有区别的,医疗事故属于过失,是故意。另外,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过失,这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病员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作法,应当作到有效防范,因疏忽大意未能作到,致使危害发生;二是由于过于自信引起的过失,这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者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违法性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的医疗事故,但这种违法并不等于犯罪;危害性是危害行为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是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就强与医疗事故关联。在实践中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医疗技术事故,指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

  (三)必须是发生在疹疗护理工作中,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后果。“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征,也是医疗事故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相反,如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以外的时间,不论其过失程度如何,均不应定为医疗事故。

  (四)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是“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因此对下列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造成严重毁容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如果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五)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确定造成病员的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果病员发生的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
贡 献 者:john

标  签: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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